时间: 2024-04-02 01:30:51 | 作者: 新闻动态
本年4月,我在河西麓谷“加州阳光”购进一套89平方米的商品房,依据合同规则,在业主入住时开发商已预装好了防盗门。可就在房子装饰过程中,我发现防盗门上没有防盗安全级别符号和出厂日期,归于不合格产品。依据2008年4月1日起履行的《防盗安全门通用技能条件》新国标,防盗门的防盗安全级别分为甲、乙、丙、丁4级。新标准要求防盗门具有永久性固定符号,由3部分所组成,符号符号为拼音字母,从左至右分别为防盗安全门代号(FAM)、防盗安全级别和企业自定义特征(包含企业代号和产品代号两部分)。其间,防盗安全级别符号应该永久固定在内侧铰链边上角,距地上高度为1600mm±100mm。新标准对永久固定符号的规则设定为强制性条款,对没有符号的防盗门“一票否决”。
我认为没有防盗安全级别符号的防盗门不只不契合国家规则,其防盗才能更是令人置疑。我得知,已有一部分业主就防盗门一事与开发商打官司,获得了1500元的补偿。我和其他业主屡次找到开发商,期望予以补偿,但对方总是再三搪塞。
附记:为协助吴先生处理问题,记者找到开发商负责人邱副总,对方表明公司正在对这类状况做处理,近期内会有答复。但当记者再次问询详细处理办法时,对方采取了逃避的情绪。
记者请教了一些资深律师,他们都认为,开发商在房子交付给业主时,其房内的全部设备都应该契合有关质量开展要求。从合同规则来看,防盗门应是房子设备的一部分,因而开发商应承当质量职责。关于问题防盗门,开发商应予以拆换,或许补偿业主自行换门的差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