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4-04-02 01:32:44 | 作者: 产品中心
在哪些情况下您可以拒付修车费用,并要求维修厂家索赔?记者从市交委运管部门获悉,为规范机动车维修厂家经营行为,维护广大车主的合法权益,实现机动车维修服务的透明化、常态化,近日,市运管处以深入学习科学实践发展观为动力,结合机动车维修行业特点,坚持“五破五立”的发展思路,联合市工商局合同处、市道路运输协会机动车维修专委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了《武汉市机动车维修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目前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拟在全市机动车维修厂家全面推行。
据悉,此次即将推行的《武汉市机动车维修合同》主要对托修车辆基础信息、维修项目、配件提供方式、维修概算费用及结算方式、维修期限、验收方式、质量保证期等内容做细致的约定,同时明确了承托修双方对车辆维护、修理服务的权利和义务。譬如:因维修厂家提供的配件问题导致维修质量上的问题的,厂家应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维修厂家未开具《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车主可拒付维修费用;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维修厂家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企业,并承担对应修理费用。
据了解,近年来,随着市民购车热情持续高涨,我市机动车保有量已达70多万辆,且每年以16%以上的速度递增,已步入小汽车家庭化的快速增长时期。与此同时,与之配套的机动车维修市场也快速地发展。截至目前,全市共有机动车维修业户1200余户,以集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配件整车销售和信息服务为一体的特约维修站不断涌现,一个以一、二类整车维修企业为骨干,三类专项维修企业为补充,多元化市场主体、多品牌车型维修、多种经济成分协调发展的机动车维修网络和市场格局已基本形成。但在机动车维修市场发展的同时,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合同对承托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明确约定,致使修车纠纷也呈现上升趋势。
为了充分保证《武汉市机动车维修合同》的公正、公平和广泛的实用性,市运管处决定自2009年4月17日至5月16 日止,向广大车主和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并们将根据反馈的意见,对《武汉市机动车维修合同》示范文本做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后正式全面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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