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3-12-20 10:58:05 | 作者: 整木定制
原标题:三转介修理员给三转租保险公司维修电动卷帘门,突然之间死了,谁担责?
周某某,男,籍贯安徽,从事电动卷帘门维修工作。周某某为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维修电动卷帘门时,发生意外,当场死亡,公安部门认定死亡原因为猝死。事发后,死者家属一行二三十人从安徽赶至宁海,多次前往保险公司和事发地街道办事处讨要说法,提出8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要求。并集合随行人员前往信访部门进行,对保险公司的日常经营和街道办事处的正常工作造成了严重影响。双方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于是向宁海县民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收到调解申请后,调委会立即选派了调解经验充足的调解员金某某等人着手开展该损害赔偿纠纷的调解工作,另外邀请相关部门全程参与调解,协助掌握案情、稳控事态。
收到当事人的调解申请后,调委会立即取消国庆休假,并指派由公安退休的优秀调解员金某某牵头开展调解。
调解员以“两步走”的方式开展工作,一边做死者家属的安抚工作,一边仔细地了解案件情况。经了解:该房屋由宁海某传媒公司(以下简称传媒公司)向某村集体整体打包承租,后将其中2间分租给宁波某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担保公司又将承租的1间店铺及三楼整层转租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因电动卷帘门(已过保修期)出现故障,要求出租方担保企业来提供维修电话(该电动卷帘门为担保公司安装),根据担保企业来提供的联系方式,保险公司联系上原修东西的人张某某,但由于张某某已不再从事电动卷帘门维修工作,遂又将陈某某介绍给保险公司。陈某某由于有事外出再次将维修业务转让给了老乡即死者周某某。后周某某前往保险公司做维修,维修不到十分钟保险公司职员发现周某某突然没有了声音,随即上前查看发现其已不省人事,后经确定死亡。
周某某的死因。周某某家属坚持认为:周某某身体健康,没有缘由突然猝死,肯定是由于漏电致使周某某死亡。保险公司一方则称:周某某在电动卷帘门已经断电的状况下做维修,并且据《居民死亡殡葬证》记载,周某某的死亡原因为“猝死”,结合周某某的死后特征(并无烧伤痕迹),因触电而死的概率不大,周某某有可能自身存在疾病隐患,只是凑巧在维修时发生意外而死亡。
死亡原因是本案能否成功调解的关键。调解员指出,经调查周某某无门诊记录可以证明其身体存在疾病隐患,同时仅凭《居民死亡殡葬证》无法说明周某某的死亡与漏电或本身疾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在现有的证据下,建议死者家属向有关部门申请尸检,进一步明确死因。但是死者家属当即表示不同意尸检,调解陷入僵局。后经调解员多次做周某某家属思想工作后,周某某家属仍不愿做尸检,但愿意适当降低赔偿要求,保险公司一方也表示愿意协商解决此事。
双方矛盾的焦点转为了赔偿金额的确定及周某某与保险公司、担保公司、传媒公司、张某某、陈某某相互之间的责任划分。
第一、周某某和保险公司等方的责任划分及赔偿金额怎么样确定?周某某家属认为,周某某在为保险公司维修电动卷帘门时死亡,有很大的可能性是因为电路漏电问题造成,保险公司至少要承担95%以上的赔偿相应的责任。保险公司一方称,周某某是陈某某介绍来维修的,不是公司请用的。且周某某作为一名电动卷帘门维修工,在维修前应当对所涉电路和工作场所做全面检查,更要为自己从事职业的危险性进行考虑。就算是周某某因触电身亡,也是自身操作不当导致,保险公司进行一定的人道主义补偿已经是合情合理了。针对双方的争执,调解员向当事人双方详细解释了《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损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对应的责任”的有关法律法规。周某某和保险公司之间形成了劳务关系,保险公司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对周某某的死亡承担一定赔偿相应的责任,这是毋庸置疑的。同时,对死者家属指出:保险公司对这起事件处理的态度是积极的、有诚意的,不能做出过激行为,更不能将事情复杂化,如果还坚持原来的责任划分,使调处不成功,只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解决。考虑到家属拒绝尸检,也不排除周某某因身体原因发生意外,费时费力后,赔偿金额也不会达到心理要求。通过多轮协商,双当事人各退一步,在赔偿金额上达成一致。
第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传媒公司、陈某某、张某某之间的责任如何划分?张某某认为:自己只是向保险公司推荐了陈某某,并未直接让周某某去维修电动卷帘门,但出于和陈某某的关系及人道主义考虑,自己只能给予死者家属一定补偿,但承担比例不可能太大。陈某某认为:自己虽然介绍周某某去维修,实质上是保险公司和周某某发生劳务关系,自己并未从中获取利益,只能赔偿1万元。担保公司和传媒公司认为:电动卷帘门所在的房屋是由保险公司承租使用的,自己不负赔偿责任。
面对僵局,调解员邀请法院民庭的法官提供意见,经和法官讨论后,指出,根据《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事实情况,由于电动卷帘门为担保公司安装,并将所在房屋转租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在日常中使用电动卷帘门,两公司应承担主要赔偿相应的责任。陈某某介绍周某某维修,传媒公司作为房屋的原始承租方,两者承担连带赔偿相应的责任。张某某主动提出自己原是卷帘门维修员,也是由于自己的介绍,陈某某才会让周某某去维修,考虑到和陈某某的友情及陈某某自身经济情况不好,愿意承担部分赔偿金额。在调解员的多次努力下,各方责任人终于达成一致,矛盾纠纷顺利化解。
各方责任人一次性共赔偿周某某家属人民币535000元:其中保险公司承担22万元,担保公司承担19万元,传媒公司承担2万元,张某某承担8万元,陈某某承担2.5万元。于2018年10月15前付清。
双方当事人不再就该损害赔偿向各方当事人主张任何权利,各方当事人之间今后无涉。
本案涉及的人数较多、关系复杂,死者死因不明朗的背景下,死者家属情绪难以控制,调解场面比较混乱,这时候需要调解员拥有非常良好的场面控制能力,逐一攻破难题:一是要提醒当事人换位思考。告知有关规定法律关系,待认清事实后,打开当事人心结,避免矛盾激化。二是要利用“大调解”机制,迅速联合法庭、派出所、安监所等有关部门,第一时间介入协商调处,请专业技术人员解决困境,使调解工作更具有针对性和权威性,最终促使矛盾纠纷顺利化解。三是要能熟练运用法律和法规,在赔偿金额和责任划分上,准确适用法律和法规能促使当事人接受调解和调解方案,也可提升调解的合法性和有效性。